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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抚养费问题的处理
来源:武丹律师
发布时间:2011-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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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抚养费支付问题的处理

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是否有权要求有抚养能力的父母支付必要的抚养费

案情简介

2000年7月,济南市天桥区徐某与陈某协议离婚,儿子小力由徐某抚养,陈某每月支付儿子抚养费200元,直至儿子满18周岁。该协议签订后,陈某按协议履行了给付儿子抚养费的义务。2008年9月孩子小力年满18岁,陈某便停止支付抚养费。2009年9月小力考入山东省某高等院校,生活和学习的实际费用增加,母亲下岗经济收入下降,无力完全承担儿子的学费及生活费,而陈某离婚后自己做服装生意,现已拥有3家连锁店,经济收入较高。小力多次找陈某要求支付抚养费,陈某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小力在万般无奈之下,2010年3月向法院起诉,要求陈某承担一部分生活费和教育费。

原告代理人诉称:原告虽年满18岁,但仍在上学,没有经济收入,其母亲下岗在家,没有固定收入,生活却有困难,其母亲没有能力支付原告的生活费和教育费,遂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

被告辩称:我已经按离婚协议约定,每月支付200元生活费,直至儿子满18 周岁。我现已经再婚,再婚后又生有一儿子也需要我抚养,我们的生活也有一定的困难。况且,原告已经成年了,原告母亲下岗,不是生活困难的理由,所以不同意给付。

案件审理结果

法院认为,抚养子女是父母应尽的义务。现原告虽已成年,但尚在上学,没有经济收入,其母与被告仍需对其尽抚养义务。而原告之母现生活确有一定的困难,被告应酌情增加抚养费。故法院判决被告每月给付原告抚养费600元,至其生活自立时止。

武丹律师分析

本案的问题是,父母对已成年的子女是否仍有法定抚养义务,如有,需符合什么条件。一般情况,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至子女成年时止,即至子女满18周岁时止。但在我国的现实状况下,子女满18周岁仍未自立,仍需父母继续供养,也是常见的。我国《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这样的规定表明,父母对子女的法定抚养义务,在一般情况下至子女成年时止,在特殊情况下是至子女独立生活时止。而对“至子女独立生活时止”的理解上应包括子女成年前独立生活,和子女成年一段时间后才独立生活两种情况。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解释,前种情况为第11条之规定,即“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其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养费”;后种情况为第12条所规定的3种情形,即“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2)尚在校就读;(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本案属于第(2)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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